不能站在特定群体的立场来维护社会公正
吴忠民
2007-05-15 14:16:52
现在,社会公正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个群体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现在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仍然存在着一些偏差。其中的一个重要偏差就是认为维护社会公正就意味着一定要站在某个特定的社会群体的立场。这些偏差如果不予纠正,则会从多个方面冲淡或是扭曲人们在促进和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努力。
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基本制度。这是因为,如果一旦站在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或设计基本的制度,那么,便会不可避免地使基本政策或基本制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从而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社会公正的基本精义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无论是哪一个社会群体,只要其利益要求是合理的,那么都应当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具体言之,既要确保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又要为每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以求得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实现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利。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由于社会利益结构的多样化,由于构成社会群体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着平等的权利,所以,社会的每一个群体对于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运行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同时各个社会群体相互间是平等的。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群体都有可能遇到不公正对待的问题,尽管角度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基于社会公正,国家对于社会各个群体的基本态度应当是,不能厚此薄彼,不宜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抬一个,压一个,而是应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帮助遇到不公正对待的一方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另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具体到现实社会,对于社会公正如果把握不当,容易造成两种有害的倾向。一种可能的有害倾向是,刻意站在能力较强、处在某种“强势”位置的少数人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事关全局的社会经济政策。比如,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出于迅速拉动经济的考虑,某些部门、某些地区过于重视对富裕群体的“激励”,从而制定了某些对富裕群体过分优惠的政策。这种做法在短期内或许带来某种积极的效应。但是,一旦将之固化成为常规化的制度安排和基本政策,那么,势必会造成少数人群体受益而多数人群体利益受损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宗旨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就有可能会出现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状态。另一种可能的有害倾向是,刻意站在能力较弱、处在某种“弱势”位置的多数人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事关全局的社会经济政策。比如,出于片面地对共享社会发展问题的理解,将弱势群体提出的所有要求都视为合理的,一切以弱势群体的要求为标准,并据此制定过于平均化的社会经济政策。这种作法会直接导致平均主义的抬头,损害少数人群体的合理利益,损害经济的发动机,并最终导致社会活力大幅度降低的局面,从而延误整个国家的发展进程。
由此可见,只有将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制定“不偏不倚”和“相对客观公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及互惠互利,才能实现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与弱势群体的生活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才能既充分开发社会活力,又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和整合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个特定的时段,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因而不同的社会群体所遇到的不公正对待的种类和严重性程度是不尽一样的,对于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尽一致的。所以,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维护与实现社会公正具体任务的重心应当是有差别的。比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破除平均主义的负面影响,出于维护社会公正的考虑,社会有必要对从数量上看是少数的、能力较强的人予以保护;而在现阶段,由于中等偏低和低收入者人数比重比较大,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不利的影响,所以,维护与实现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任务便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以实现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宗旨。但是,无论是哪一种任务的实施,都不能同时损害另外群体的合理利益。否则,便会造成新的不公正现象。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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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图书评论》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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