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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本身是一种文化

贺卫方
2007-05-15 14:14:23

  社会公正是一个古老的问题。怎样的社会是一个善的社会,是一个美好的社会,这是一个自古以来人们反复思考的问题——如何建立一个既有社会分层又公平的社会;这是一个政治学的问题,涉及到社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权力限制的问题;这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涉及到如何去平衡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关系;同时,这也是个法学的问题。所以说,公正问题是一个非常宽泛而又不容易论述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面临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目前不断发生的重大社会事件,也越来越把公正问题严峻地摆到了我们面前。例如2003年的SARS问题,虽然只是一种流行性的传染病,但却带出了许多涉及社会公正的问题。比如说政府要建一个“非典”方面的专业医院,小汤山那个地方用了七天就建起来了,西方国家瞠目结舌:这怎么可能?因为这涉及到征地问题,许多法律方面的事情,如那个地方有很多搞房地产开发的,政府一纸命令要在哪儿建一个全世界最大的传染病医院,周围的房地产价格马上就下来了,房地产商人有没有得到一种公正的补偿,周围的居民是否有权利阻止,或者是要求适当的补偿?当然,“非典”的患者们也有权利得到保障。这就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出平衡。我相信一个“非典”,就已经显示出社会公正问题的紧迫性。

  下面简要谈一下“程序公正”这个问题。随着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写入宪法,我们也越来越期盼出现某种市民社会。法律要专业化,已有许多人提出来了。法官要精英化,意味着它要跟大众的知识、大众的社会地位发生某种区别,要体现某种不同。这是一个社会分层的问题。今后会怎样发展,这是我们非常关注的。吴忠民先生曾经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五种功能:有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调整复杂社会中的利益结构,有助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对于社会公正的干扰,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失误,有助于社会成员对社会本身的信任和认同。这五点归纳得非常好。但从一个搞法学的人的角度来讲,对程序正义还可以做更多的挖掘,比如说,你可以说程序本身是一种文化。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面,尤其是文化多元化的社会,也许程序是能够整合这个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宗教没有这个整合功能,基督教只能整合基督徒,佛教只能整合佛教徒。唯一能够整合的看来就是程序本身。这种程序我觉得可以做更宽泛的理解,那就是立法程序,决策的制定程序。这些程序对所有集团,不同宗教信仰的人都是一样的。这实际上是对一个社会能够起到整合作用的重要力量。第二个方面是,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司法的独立。我觉得司法独立非常依赖于程序本身。第三个方面,我觉得程序可以吸纳不满。人们对特定的立法可能很不满意,但是由于严格地遵循了特定的程序,立法听证,因而通过人们的参与使得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变得顺理成章。如美国洛杉矶大暴乱,当时判决一个白人警察无罪,引发了整个洛城变成枪林弹雨的世界。布什认为法律必须要改革,必须体现民意,但最高院的首席大法官站出来讲法律不能跟着民情走,我们要严格地遵循法律的程序。我们也没有看到人们去追究那个法官的责任,因为严格遵循程序,司法决策不受追究,所以这使得人们对一个特定决策的不满能被程序的设置吸纳掉。如果过分追求实质正义,过分追求一种完美,反而不能使得制度吸纳不满被消解。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专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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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图书评论》2006年第7期

阅读:  编辑:c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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