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贫富差距
刘祖云
2007-05-15 14:07:03
调控贫富差距的理论依据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资料,中国的基尼系数1981年为0.29,1995年则上升为0.42。另据国内的一项著名调查,中国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30,1988年为0.38,1995年上升为0.45,并估计1995年后贫富差距还在扩大。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到了必须认真对待的地步。
面对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我们既不应如临大敌,将社会不平等视为社会不公平,并企图在朝夕之间消灭贫富差距和社会差别,也不应无视贫富差距的存在而任其自由发展,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正视贫富差距并对其进行调控。
仅从理论层面看,对贫富差距进行调控的理论依据有三:即贫富差距必然论、贫富差距功能论和贫富差距效应论。
首先是贫富差距必然论。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贫富差距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其客观必然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自身的个人条件(先天禀赋与后天素质)不同必然导致他们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不同,而人们获取社会资源能力的不同又必然导致人们获取社会资源的结果不同,即有的获得资源较多而成为富有者,有的获得资源较少而成为贫穷者。另一方面,人们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同必然导致他们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不同,而人们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不同也必然导致他们分化为贫穷者和富有者。如果说前一方面是导致人们贫富差距的主观原因或个人原因,那么后一方面则是导致人们贫富差距的客观原因或社会原因。而且,前一方面是可以通过个人努力得到改变的,即人们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可以通过后天努力而得到提高,而后一方面不是个人努力所能改变的,即人们所处的社会条件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既然人们所处的社会条件是历史形成的并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既然人们所处的社会条件是有差别的并影响其个人发展,那么,在一个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贫富差距和社会差别较大的中国社会里,人们是生活在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是城市还是乡村,将直接决定他们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不同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他们经济和社会地位的高低不同。反过来说,当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既有客观历史原因,又有社会现实基础,因此,只能调控而不能消灭。
其次是贫富差距功能论。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贫富差距既因一定社会原因产生,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贫富差距的社会功能一般表现为正面功能和负面影响。贫富差距之所以具有正面功能,是因为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能力的高低、投入的多少和贡献的大小。因此,贫富差距的存在既能激发人们去自我提高即激发人们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又能激发人们去自我奉献即激发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而奉献自己的体能和智能。贫富差距之所以具有负面影响,是因为贫富差距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所处的条件差别、地位差别以及由此决定的机会差别,也就是说,贫富差距不完全是人们的主观努力和贡献大小所致,在导致贫富差距的众多因素中,有些因素是自致因素,有些因素可能是先赋因素。如果先赋因素比重较大或过大,那么由此而导致的贫富差距不仅不能激发人们去自我提高和自我奉献,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个人发展失去动力和社会发展失去活力。
贫富差距的正面功能表明了贫富差距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说明贫富差距只能调控而不能消灭。贫富差距的负面影响表明贫富差距的存在也有其不合理性,说明贫富差距必须调控。
第三是贫富差距效应论。
所谓贫富差距效应,是指在贫富差距的发展或演变过程中,贫富差距与其社会条件或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机制。“马太效应”反映的是贫富差距与其已获社会条件的相互作用过程和相互作用机制。富有者不仅能获社会条件好,即资源富有,而且因其资源富有既可能获得更多的资源,又可能更易于获得资源。贫穷者不仅已获社会条件差,即资源贫乏,而且因其资源贫乏既可能获得更少的资源,又可能更难于获得资源。于是,富有者会更加富有,贫穷者会更加贫穷。“转型效应”则反映的是贫富差距与其所处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和相互作用机制。一般来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相对稳定时期,其贫富差距可能会相对稳定,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剧变化时期,其贫富差距可能会发生剧烈变化。因此,社会转型特别是经济的市场化转型极可能导致贫富差距的剧烈变化。在对社会转型会带来贫富差距变化的各种理论中,以库兹涅茨为代表的“倒∪型”收入分配理论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该理论认为在市场推动经济发展的初期,贫富差距会持续地明显拉大,当经济发展水平达到较高程度,因税收制度和福利政策的调节,贫富差距才会逐渐缩小。
贫富差距的马太效应表明了对贫富差距进行调控的必要性,贫富差距的转型效应既说明贫富差距在一般情况下存在的必然性,又说明贫富差距在特定情况下扩大的可能性,这再次表明贫富差距只能调控而不能消灭。
调控贫富差距的现实选择
简而言之,对当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进行调控,至少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努力增加财富,二是适当转移财富。
财富增加是调控贫富差距的根本措施,因为财富的多少即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既直接决定人们贫富水平的高低,又对人们的贫富差距产生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贫富水平的高低,具体表现为两种比例关系:一种比例关系是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与人们富裕程度的高低成正比,即经济发展水平愈高,人们的富裕程度愈高,反之亦然;另一种比例关系是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与人们贫穷程度高低成反比,即经济发展水平愈高,人们的贫穷程度愈低,反之亦然。这两种比例关系说明,财富的增加即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仅会提高社会的富裕程度,而且会减少贫穷并使社会的贫困线上移。从当前中国社会的贫富状况看,中国的贫富状况及贫富差距不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贫富状况及贫富差距同日而语。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虽然与美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几乎相当,即美国的基尼系数为0.408,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03,但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其富裕者“并不富裕”,贫穷者确实贫穷。所谓富裕者并不富裕,这有两层涵义:一是从物资财富层面看,中国的富裕者的富裕程度或水平不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富裕者相比,有人认为,中国的最富阶层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只处于中等或中等偏下阶层,二是从精神文化层面看,中国富裕者阶层中的许多人的知识水平和文化品位并不高,即富裕者仅仅是物质富有,精神文化则相对贫乏,这不利于其富裕程度的再提高。所谓贫穷者确实贫穷,一方面是指中国的贫穷者不仅在物质财富方面贫困,而且在精神文化方面也贫困,另一方面是指中国贫穷者的贫困程度比发达国家和地区高。总之,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的富裕程度会提高,贫穷程度会降低,而贫穷程度的降低又有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对贫富差距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共时态角度看,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其贫富差距较小,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其贫富差距较大。从历时态角度看,在经济发展的较低水平阶段或经济转型(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其贫富差距一般较大,而在经济发展的较高水平阶段或经济转型的后期,其贫富差距一般较小。
既然财富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对贫富差距有决定性作用和直接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大力发展经济并努力增加财富。只有发展经济并增加财富,贫富差距的调控不仅更有可能,而且更有意义。
如果说财富增加是调控贫富差距的根本措施,那么财富转移则是调控贫富差距的有效方式。这里所说的财富转移是指将财富从其富裕者阶层转移到贫困者阶层。这里自然会产生两个问题,即财富为何转移和财富如何转移。
财富为何转移呢?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理性的考虑。此种考虑认为,富有者的富有,并不完全是富有者的个人努力或个人因素所致,还有非个人因素的社会因素促成其富有。既然富有者的富有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促成的,那么富有者理应回报社会。与此相同,贫困者的贫困也不全是因贫困者个人素质低或能力弱,还因许多社会制约或影响因素。既然贫困者的贫困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社会造成的,那么贫困者理应得到社会的补偿。另一方面是人道主义的考虑。此种考虑认为,强者帮助并保护弱者,富者帮助并救济穷者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这一要求的实现在客观上不仅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美满,而且有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财富如何转移呢?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劫富”的税收方式,二是“济贫”的保障方式。前者是财富的提取方式,后者是财富的给予方式。由于富者是被提取者,穷者是被给予者,因此,财富从提取到给予的过程就是财富从富者转移到穷者的过程。从当前中国社会现实看,无论是财富的提取,还是财富的给予,都存在一些问题。从财富的提取方面看,其问题既表现为制度层面,即税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或政策是否合理的问题,又表现为操作层面,即税收制度是否得到严格遵守的问题。相对来说,后一层面的问题更为严重。其严重性表现为:偷税和漏税者的许多是富有者,他们不是因其富有而照章纳税,而是凭借富有而偷税和漏税。与此相反,那些并不富有的城市工薪阶层和农村土地经营者因其显性工资额度和土地面积而不折不扣地纳税,有时甚至还要承受一些额外负担。这种现象显然违背了税收制度的初衷,其结果将会导致贫富差距更加扩大和更不合理。因此,如何严格实行税收制度,是当前中国社会亟待研究并解决的问题。从财富的给予方面看,其问题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或救济资金的筹集问题,这又与税收密切相关。从一定意义上讲,“劫富”即税收能否成功及其成功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济贫”即保障或救济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的高低。另一方面是如何实施保障或救济的问题,如保障或救济对象的确定(社会贫困线的确定)、保障或救济标准(或资金额度)的确定以及保障或救济方式的选择等问题都是需要研究并解决的问题。
总之,只有做到财富的切实增加和合理转移,当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才能得到有效调控。而对贫富差距的有效调控既有利于改革向纵深推进,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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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图书评论》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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